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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卖方信贷

产品说明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出口国为支持本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等资本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由出口国银行给予出口商的中长期融资便利。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的总值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

产品特点

1.对进口商,一方面扩大了进口商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出口国ECAs的主要经营目标是实现国家政策,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保险费率(或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从而致使ECA项下(保险、担保或直接融资)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成本较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成本低。

2.较出口买方信贷而言,贷款人与出口商都在同一国度,操作比较方便。

币种

出口卖方信贷的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美元。

期限

自签定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宽限期)。

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客户

出口卖方信贷的对象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凡出口成套设备、船舶等及其他机电产品合同金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并采用一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申请条件

1.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2.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法定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有已生效的合同;

3.出口项目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4.合同的商务条款在签约前征得中国银行认可;

5.进口商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6.出口合同原则上应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7借款企业原则上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8.如果借款人申请了外汇贷款,则借款人必须落实相应的外汇还款来源。

提交材料

1.借款申请书(写明企业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还款计划等);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和借款授权书;初次借款的企业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

2.企业经年审的营业执照;近三年经年审的财务报表和贷款卡;

3.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书(包括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所需的批准文件);

4.有关商务合同副本(含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和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合同);

5.项目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6.进口方银行出具的延付保证(即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保函);

7.保险机构承诺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意向书及借款人同意将出口信用险项下赔付款优先用于还贷的证明;

8.担保的有关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评估报告等,以及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复印件及担保意向书等);

9.中国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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