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95566信用卡热线:40066 95566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市场 > 子公司理财产品
网银登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销售协议(2019年版)

2019-07-30

甲方:投资者(客户)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 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适用范围

(一) 我行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

1) 代销公募基金;

2) 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或其他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

3) 代销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养老保障产品等。

(二) 甲方在乙方购买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之前应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购买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均适用本协议。

(三) 针对不同的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其产品销售文件的定义范围如下,各项销售文件与本协议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文件:

1) 公募基金:《中国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所购买产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

2) 银行理财子公司或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代销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和《代销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等;

3) 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养老保障产品等:所购买产品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

4) 各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权益登记规定有所不同,请投资者详细阅读相关产品的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相关公告。

二、 特别提示

(一)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印鉴章、资金凭证等重要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将上述信息、物品委托乙方人员代为保管,以甲方资金凭证密码及电子银行认证工具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资金凭证和电子银行认证工具,我行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

(二) 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不同于储蓄存款和国债,有损失本金的风险,对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产品的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为准,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我行工作人员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我行的本金及收益承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三) 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甲方购买的产品的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或风险揭示书等材料中揭示。

(四) 我行特别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协议投资者确认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账户开立

(一) 投资者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业务须先开立交易账户,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交易账户开立和销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保证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 对于签署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每个投资者只能在我行主动申请开立一个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交易账户。但如因我行特殊业务处理原因需分仓隔离份额,系统将自动为投资者再次开立一个或多个交易账户。如开户时投资者的证件号码缺位、多位、与他人重复,开户申请将被拒绝。开立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的当日,即可申请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或申购。

(三) 投资者在开立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交易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默认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分红等自动款项。个人投资者可选择本人名下任意一个可正常使用的一类账户或二类账户作为默认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选择本单位任意一个活期结算账户作为默认资金账户。默认资金账户在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保留最低账户余额。

(四) 投资者若在其他销售机构已开立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交易账户并登记了某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TA账户,需提供开立该TA账户时本人/本机构的有效证件,在我行办理TA账户的登记业务。

(五) 注销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交易账户时,该账户必须无份额余额、无未达权益、状态未被冻结,并与TA账户无关联关系。注销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交易账户前,不允许注销所关联的默认资金账户,否则由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需注销已作关联的默认资金账户,应先办理变更默认资金账户交易。

(六) 个人投资者在每次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认购和申购业务,或签署代销公募基金定投业务协议时,可选择名下任意一个一类账户或二类账户作为出金账户;在每次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赎回业务,或签署代销基金定赎协议时,可选择名下任意一个一类账户或二类账户作为入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在每次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认购和申购业务,或签署代销公募基金定投业务协议时,可选择本单位任意一个活期结算账户作为出金账户;在每次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赎回业务时,可选择名下任意一个活期结算账户作为入金账户。

四、 产品销售服务

(一) 交易时间:

1) 公募基金和代销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换、修改分红方式交易需在我行联机交易时间内办理,其中认购交易的联机时间为交易日的9:00-16:00,其他业务的联机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00-15:00。

2) 非联机交易时间如产品开通了挂单交易则可受理挂单交易申请,挂单交易将在下一交易日转为委托交易。

3) 代销公募基金和代销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的普通申购与普通赎回交易在当日15:00前可办理撤单,新发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募集期内认购交易在当日16:00前可办理撤单交易,撤单须全额撤单。

4) 部分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申购和快速赎回业务不支持撤单。

5) 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或银行理财产品的交易时间以代销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二) 巨额赎回限制:赎回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时可能面临巨额赎回限额,需选择是否顺延赎回。如选择顺延,当日赎回不能全额成交的部分,延迟至下一交易日执行;如选择非顺延,则当日赎回不能全额成交的部分,下一交易日不再继续赎回。

(三) 投资者认购、申购代销公募基金时,该产品的分红方式以基金公司默认的分红方式为准,在下一基金分红日之前允许投资者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认购、申购除代销公募基金外的其它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时,该产品的分红方式以产品合同的约定为准,如合同约定允许修改分红方式,可在下一产品分红日之前允许投资者修改分红方式;如未约定允许则不可修改。

(四) 办理代销公募基金转托管业务,应提供转入(出)对方销售机构名称、网点号、原交易流水号及注册登记机构TA账号等详细资料。个人投资者还需要携带与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时相同的证件和资料办理转托管业务。转托管转入时,投资者应首先在转入方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完成基金TA账号的注册登记或确认。

(五) 定期定额业务包括代销公募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和代销公募基金定期定额赎回,简称定投和定赎。代销公募基金定投/定赎业务支持申请、修改、取消、暂停和开通。

(六) 投资者办理代销公募基金定投业务,应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具体金额限制约定请详细查阅基金公告。扣款日投资者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按扣款交易失败处理。若在扣款日因投资者选择了多只基金扣款,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会按照我行系统发起交易的时间先后顺序扣款,无法全额扣款的按交易失败处理。若当期扣款失败,当期定投申请取消,下期的定投申请将继续执行。连续三次扣款交易失败,则该基金的定投申请自动取消。扣款日可设置为1-31日或周一至周五任一天,每月或周逢扣款日自动扣款,并发起定投申购交易。一只基金一个月可设置多个扣款日,但一只代销基金同一周期定投方式一天只能扣款一次。如遇扣款日是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扣款,并发起定投交易。如客户设置的扣款日为每月29、30或31日,但当月没有上述日期,则当月不执行定投交易。定投申请不允许将申请当日设置为扣款日,也不允许对扣款日为当日的申请进行修改或取消。

(七) 投资者办理代销公募基金定赎业务,应自行约定每期赎回日期和赎回份额。每期约定赎回日若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则该代销基金的定赎申请自动取消。赎回日可设置1-31日或周一至周五任一天,每月或周逢赎回日自动发起赎回交易。一只代销基金一个月可设置多个赎回日,但一只代销基金同一周期定赎一天只能赎回一次。如遇赎回日是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赎回。如客户设置的赎回日为每月29、30或31日,但当月没有上述日期,则当月不执行定赎交易。定赎申请不允许将申请当日设置为赎回日,也不允许对赎回日为当日的申请进行修改或取消。

(八) 因产品发行规模限制、巨额赎回等原因可能导致停止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的情况,请密切关注产品公告,由此导致的交易委托和其他手续不能执行,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 我行作为代销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申请及查询,但不保证交易一定成功,投资者应在T+2日及之后到我行网点柜台或以我行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及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我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款。

(十一) 我行网点不负责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交易账户和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扣划业务,上述业务请按照有关产品合同及其招募说明书办理。

(十二) 私募类代销资产管理产品在销售确认后,投资者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投资者如改变投资决定,可以按我行约定方式解除已经签署的销售文件并退款。

(十三) 投资者在单笔投资金额较大、产品风险较高或所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发生调整时,我行作为销售机构无需与投资者再次进行确认。

五、 声明与保证

(一) 个人投资者声明和保证如下: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本人合法所有的资金购买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为中国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外籍人士的,其购买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质及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已如实向我行披露其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及相关信息,并已签署、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如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我行,并配合我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向我行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

(二) 机构投资者声明和保证如下: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据法律法规投资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格;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用于购买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并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该资金可合法地投资于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并且系投资产品的最终投资者;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以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文件对本协议及投资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已如实、完整向我行披露其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及相关信息; 授权签字人已得到签署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文件的充分有效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

六、 信息与隐私保护

(一) 投资者信息收集

为能够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同时我行能够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同意乙方收集投资者的如下信息:

1) 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机构投资者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和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 投资者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信息;

3) 投资者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4) 投资者预定的投资目标、期限、流动性和投资品类等资产配置目标;

5) 投资者征信记录;

6)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7) 投资者在我行销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8) 法律法规、自然规则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二) 投资者信息使用

我行将投资者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 为投资者提供并不断改进提升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服务;

2) 与产品管理人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验证核对投资者信息及交易信息;

3) 为投资者提供产品销售相关提示信息、对账单、交易确认信息和营销信息。如投资者不希望接收营销信息,可按照信息提示内容退订;

4) 为提升服务而进行的我行管理分析和数据统计等;

5)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 投资者信息共享

在如下情况下,我行需要向第三方合作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

1) 为完整提供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服务、投诉或争议处理而必须提供投资者信息;

2) 为判断投资者资金账户或单笔交易是否安全可信;

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

(四) 投资者信息保护

我行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七、 反洗钱与合规要求

如发现投资者下列情形时,我行有权终止本协议,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一) 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乙方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二) 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三) 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刑事调查,或涉嫌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反制裁行为,并使我行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 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涉嫌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反制裁行为,要求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投资者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五) 机构投资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有权签字人,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八、 免责条款

因以下情形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一) 因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网络或系统故障;

(二)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故障、技术缺陷、网络攻击或病毒破坏导致造成的系统故障;

(三) 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或我行因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四) 因甲方使用设备或通讯故障导致我行未能及时接受到相关操作指令;

(五) 因甲方疏忽或故意而导致的交易密码泄露或相关设备介质遗失;

(六) 因甲方未按照相关产品销售文件和交易规则、交易时间要求导致的交易申请拒绝或失效;

(七) 因甲方资金账户状态、余额不足或支付扣款错误等导致的交易申请失败或无效;

(八) 因甲方客户证件有效期过期或相关证件未能及时更新导致的客户交易限制;

(九) 因客户联系方式有误或拒接等失联情况造成交易回访确认失败而导致的交易失败;

(十) 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约定的其他我行免责事项。

九、 协议生效与争议处理

(一) 本协议经甲方签署后即时生效。如果对应的代销资产管理类产品的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销售文件(销售文件范围见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约定)发生修订更新,本协议与修订内容对应的条款自行失效并以最新修订内容为准,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

(二) 在不危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我行有修订更新本协议的权利。修订更新本协议将以公告方式告知投资者。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视为对修订协议的认可。如投资者对修订内容有异议,可以停止本协议提供的服务。

(三) 本协议在如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 投资者死亡或不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构投资者破产;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 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5) 法律法规或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 本协议及销售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投资者办理投资产品交易账户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及销售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除法院判决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