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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顺势成立,中国银行应运而生(1912年)

大清银行旧址,1912年2月5日,中国银行在此开业
(上海汉口路3号,后改为汉口路50号)

鸦片战争后,外国银行涌入中国,通过垄断国际汇兑业务、资本输出、政治贷款、发钞、经营中国对外赔款等手段,扼住了中国金融、财政的咽喉。1895年甲午战争后,外国资本大量涌进国门,中国的金融、财政状况更加恶化。19世纪末,国内有识之士倡导兴办银行,“以中国之银,供中国之用”。

中国银行的前身是中国第一家国家银行——户部银行。光绪30年元月28日(1903年3月14日),奕劻上奏“试办大清户部银行推行银币”。经过一年多的筹备,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国家银行——户部银行于1905年8月在北京成立。1906年,户部更名为度支部。1908年2月,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到1911年,大清银行在全国各省省会和通商口岸设立分支机构35处,成为清末规模最大的银行。

大清银行为官商合办的股份制银行,股本总额1000万两白银,官商各占半数。辛亥革命爆发后,作为清政府中央银行的大清银行,除上海分行外,分支机构绝大部分已经停业。为了保全商本,以大清银行秘书长项藻馨为主的大清银行股东,于1911年11月5日成立了股东联合会,并于11月14日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接各处分行报告,军政府有误认大清银行全系官股,取去现洋庄折等要件,甚至将行员拘留,账款紊乱,事机万急;要求股东于11月18日到汉口路开会商讨对策。参加股东会一系列活动的主要是大清银行浙江籍股东及部分高级负责人。1911年12月4日,股东联合会改名为“商股联合会”。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大清银行副监督陈锦涛经时任政府司法总长的伍廷芳提名,出任临时政府财政总长。此时,迅速建立新政府的中央银行,是非常紧迫的事情。大清银行本来就是清政府的国家银行,实力雄厚,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央银行是再合适不过了,正如陈锦涛在致临时参议院咨文中所说“借已有之基础,应目前之急需,既可以增长民国之实力,又可因其资金为通融,实为民国国家与银行股东两得兼利之道。”于是陈锦涛常驻上海,于汉口路大清银行楼上专门筹划此事。陈锦涛开始借助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的力量,着手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建立政府中央银行。

经过大清银行南北方商股的充分酝酿筹划,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于1912年1月初正式上书孙中山,建议“就原有之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重新组织,作为政府的中央银行。”“一面停止大清银行贸易,实行清理。其原有之官股500万两,即行消灭,备抵此次战事地点各行所受损失及一切滥账;一面组织中国银行,以大清银行房屋生财等项,统归接收应用。股东等原有之大清银行股份500万两,仍承认为中国银行股份,照票面价额,换给股票作为旧股,另再加招商股500万两。”报告还对大清银行如何改为中国银行的具体办法提出了意见:“一方面另设大清银行清理机关,附属于中国银行内,另置簿据,划分界限;另一方面自财政部批准之日起,作为筹备期间,由财政总长委任正副监督会同大清银行股东代表筹办一切。”


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请孙中山批准成立中国银行文

孙中山见到报告后,立即面示陈锦涛:“新政府既已成立,凡商民已得旧政府正当之权利,自宜分别准予继续。所请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商股500万两,认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由部筹款,以雄财力,并请派正副监督,先行开办,克期成立。凡新旧营业账款,请分电各省都督力加保护,并将该行原有房屋、器具、簿据等项先行发还各节,大致尚属妥协,著即准行。”

陈锦涛立即以财政部名义,于1912年1月24日将上述指示书面批复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同时委任吴鼎昌、薛颂瀛为正副监督。1912年1月28日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召开股东大会,传达了批示。大会决定由股东会职员组成中国银行临时理监事会,负责与正副监督筹订章程,并管理全行事务。


大清银行第一次官商会议全体人员的合影

1912年2月2日,大清银行上海分行停业清理。1912年2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汉口路3号大清银行旧址庆祝成立并开始营业;1912年2月14日,中国银行南京分行在南京城内珠宝廊宣布开业;1912年8月1日,中国银行总行在北京西交民巷原大清银行旧址成立,上海中国银行随即改称上海分行。随后,天津、汉口、济南、杭州、广州、南昌等地的大清银行也都在清理后,相继改为各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伴随着中华民国的诞生,中国银行成立了。伴随着中国近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中国银行开始了她不寻常的前进历程。

背景资料:

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大总统文及批复

一、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大总统文(1912年1月)

为呈请事。窃维百政繁兴胥视财政,财力发展端赖金融。矧新政府建立伊始,军需孔亟,财政萌芽,不得不以发行军用钞票、募集公债两项为急,则治标之计斯不能不有完全巩固之金融机关维系其间,此中央银行之敷设,诚为目前唯一急务已。中国从前财政紊乱,悉听商家自为风气,中央无建设之银行。自大清银行开办后,官商资本各五百万两,总分行号推行五十余处,基础雄厚,满清政府承认为中央银行,授以发行纸币,许以经理国库暨发行公债事务。外国公使有询及者,度支部以确系中央银行相答复,且于现在发行之钞票同国家名义为之担保。股东等有鉴于此,以大清银行享有种种特别权利,故不惜踊跃附股,辗转购买,争相投资。今者,民国维新,而商民固有之权利自未可稍加损失,应请就原有之大清银行改定名称,重新组织,作为新政府中央银行,匪徒收事半功倍之效,抑实寓保商恤民之意。何者?盖自武昌起义以后,黎副总统照会各国领事,暨大总统誓词内均声明:满清政府与各友邦缔结条约,所有外人已得权利,新政府概继续承认。是对之外人既昭示以大信,对之本国商民已得之权利更无不继续承认之理。股东等连日开会集议,全体请求,拟一面停止大清银行贸易,实行清理,其原有之官股五百万两即行消灭,备抵此次战争地点各行所受之损失及一切之滥账;一面组织中国银行,以大清银行房屋生财等项统归接收应用;股东等原有之大清银行股份五百万两仍承认为中国银行股份,照票面价额换给股票作为旧股;另再加招商股五百万两,以一半由旧股东担任购买,以一半普遍招商承买,新股所派余利,应比旧股略示优异,其利益之如何分配,应俟新政府派员会同股东协定;此股东等筹议之大概情形也。伏查大清银行改设中国银行,本旨在使一方面不费手续成一完全巩固之中央银行,一方面对于商本不使略有损失,藉以维持信用于将来。凡未经改设以前,所有债权债务作为旧账,另设机关专任清理;凡既经改设以后,所有营业务求坚实不拔、根深蒂固,合于中央银行性质而后已,截然两橛,丝毫不容含混,庶乎利国利民,财政于以余裕已。谨拟办法大纲数则,录呈钧鉴,伏乞大总统俯准,批示施行,实为公便。谨呈。

大清银行截止旧历12月30日(1912年2月17日)为止,各行一律停止营业,实行清理,所有清理办法大纲如下:
(一) 另设清理机关,附属于中国银行内,所有簿据均应另置,划分界限。
(二) 各处民军所取之现款账款暨生财等项,应请新政府照数发给公债票,以恤商艰。其取去簿据,由新政府电饬各省都督一律发还,俾资清理。
(三) 收取旧欠,新政府应担任保护,以重商本。
(四) 清理后如有损失,应以满清政府官股五百万两消灭备抵。
(五) 本银行商股五百万两一律改为中国银行股本,定期另换股票。
(六) 本银行行产、生财等项,由中国银行接收应用。

中国银行自旧历壬子年正月初一日(1912年2月18日)实行开办,谨拟办法大纲如下:
(一) 本银行由新政府承认为中央银行,应订章程由财政总长派员协同股东商定。
(二) 本银行专招商股,惟开办时可先由新政府酌拨公款若干协助,俟股份招齐即行拨还。
(三) 本银行自旧历12月中,财政部批准之日起,作为筹办期间,先由财政总长委任正副监督,会同大清银行股东代表筹办一切。

二、财政总长批示

右批示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悉,奉大总统谕:“新政府既已成立,凡商民已得旧政府正当之权利,自宜分别准予继续。所请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商股500万两,认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由部筹款,以雄财力,并请派正副监督,先行开办,克期成立。凡新旧营业账款,请分电各省都督力加保护,并将该行原有房屋、器具、簿据等项先行发还各节,大致尚属妥协,著即准行。”至中央银行约法及办事招股等项细章,应由监督会同该股东会代表商订,呈请本部核准,分别送交参议院议决,由大总统批准后再行饬知遵照。此批。(1912)元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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