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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垄断金融,强迫中行再次改组(1935年)

南京国民政府早在1928年就研究部署要逐步建立国家控制下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并于当年11月成立中央银行,迈开建立金融垄断体系的第一步。在20世纪30年代,国家内忧外患,金融形势日益严峻,政府虽然意识到要加快金融垄断的步伐,但是力不从心。

中央银行自建立起,发展较快,但是其实力仍不如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相差不多,不足以控制当时的金融全局。1934年末,中国银行的资产总额在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行中占52%,发行额在三行中占近51%,存款额在三行中占49%,贷款额在三行中占55%,中行实力占绝对优势。国民政府认识到,要实现金融垄断就必须完全控制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特别是中国银行。

政府开始密谋策划夺取中行实权。蒋介石、孔祥熙、宋子文密谋商定,发行一亿元公债,增加中、中、交三行资本,同时将中行总经理张嘉璈和董事长李馥荪调离中行,任命宋子文为中行董事长。通过控股和人事调动的方法,达到完全控制中国银行的目的。

孔祥熙与宋子文到汉口与蒋介石密谋回到南京后,于1935年3月20日,由财政部向中央政治会议提交增拨中、中、交三行资本发行公债的提案。3月24日,报纸公布民国二十四年金融公债一亿元的分配计划,其中以3000万元充实央行基金,2500万元分给中行,1000万元分给交行。这个计划实施后,政府便能够完全控制中国银行。中行原来资本2500万元,其中政府的官股只占20%,共计500万元,商股为2000万元,增加官股2500万元后,政府资本就拥有3000万元,超过商股,官股占据绝对优势。

1935年3月28日财政部长孔祥熙向中行发布训令“……查该行原有资本金2500万元,内官股500万元,应再填官股2500万元,以民国二十四年金融公债如数拨充……再该行官股既已增加,所有原颁条例,自应酌加修正。兹将本部修正条例,全文抄发……”同日,又发布政府令,任命张嘉璈为中央银行副总裁,将其调离中国银行。

中行接到财政部增资改组的训令后,于第二天立即召开董事会,提出异议:

一、怎能以未上市的公债缴充股本;即使公债上市,其价格也远低于中行的股票市价,如何向原商股股东交代?

二、政府不应任意增加新股,即使增资,也应尽先由股东认购。

三、原颁中行条例,为官商合股的契约,怎能未经中行股东同意便作修改?

四、所增2500万元公债预约券,如在市面出售,势将压低公债市价;按财政部意图,不流通市面,只充作银行负债准备,也必将贬低银行信用。

迫于政府的政治压力,中行股东虽有异议,但是不得不同意增加股本,但提出两点要求:

一、股本总额改定为4000万元,官商股各半,议决授权董事会与财政部商办。

二、商准财政部将董事人数增为21人,财政部指派官股董事9人,其余商股董事12人。

张嘉璈在知道财政部要发行公债增加中行官股后,自知无法完全抵制,就发急电请在外视察的中行常务董事陈光甫火速赶回上海,请陈光甫与孔祥熙商洽股东上述要求。陈光甫与孔祥熙同属留美学生组织的兄弟会,私交甚好。孔祥熙为了缓和与董事和股东们的矛盾,接受了股东要求,同时在人事方面,改为宋子文只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宋汉章担任。

1935年4月16日经最后修定的中国银行条例与1928年10月26日公布的条例相比,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了官股的投票权。官股的资本虽未能按政府原意扩大到60%,但是官商股各半,就已经表明官股的资力不再弱于商股,加上对中行条例第二十条的修改,就有了绝对的发言权和投票权。

二、大大削弱了商股董事的作用。经过斗争,董事会中商股董事人数虽然保持12人不变,但在董事总人数中的比例却由80%降为57%。

三、总经理的产生由互选改为聘任。原条例中规定“总经理由常务董事中互选之”,修改后的条例则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商同常务董事,于董事中选定,提经董事会同意聘任”。这就意味着总经理须由董事长选定。

四、将总经理负责制改为董事长负责制。条例经过修改后,董事长变成统管全行事务的主宰,总经理由直接执行董事会决议事项,变成承董事长命令办事。

经过此次改组,中行的股本结构和人事安排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南京国民政府攫取了中国银行的实质领导权,开始利用中行财力任意弥补政府的财政赤字,初步实现了对国内的金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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